南臺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88年9月22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3年6月2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4月2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6月1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2月2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20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月14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6月28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3月13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南臺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法治觀念,並保障學生參與處理 其在校學習、生活及權益有關事項,依本校組織規程 規定 ,特 訂定本章程。
第 二 條 本章程所稱「南臺科技大學學生會」 (以下簡稱本會 對外簡稱「南臺學生會」 ,對內簡稱「學生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永康區南台街1號。
第 四 條 本會為本校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應遵守校規、校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之決議。
第 五 條 本會代表全體會員,對外參與校際性活動,對內協調籌劃,辦理全校性之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各項活動,應報請學生事務處同意後,由學生事務處派員輔導,必要時得請學校各有關單位參加輔導。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凡本校日間部具學籍 學生, 均為當然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選舉學生議員,罷免學生議員。
四、對本會重大事務直接投票決議之。
有關本會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維護本會之會譽。
二、遵守日間部學生會之決議。
第三章 學生議會
第 十 條 學生議會由會員選舉產生之學生議員組成之,代表會員行使職權,為最高之立法、監察機構。
第 十一 條 學生議員依下列規定選出:
一、每系人數除以全體會員人數乘以27(預定議員總人數之基數)。
二、計算值取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後為該系議員人數,每系最少一名。
三、基數之設定以當時所需之議員總數作修正後,提學生議會大會通過得以實行。
第 十二 條 學生議會議員依各系人數比例分配員額並以普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 得 連任。
第 十三 條 學生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聽取會長所提之會務工作計畫及會務工作報告,並質詢之。
二、議決行政中心所提之預算、結算及其他重要議案;審查預算時不得為增加預算之決 議。
三、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行政中心幹部列席備詢。
四、對行政中心各部部長及秘書長之任命行使同意權。
五、對行政中心提出彈劾、糾正案。
六、提出校務建議案,反應學生意見。
七、得推舉出、列席學校各級會議之代表。
八、辦理本章程之制訂、修改。
九、議決會長及學生議員之提案。
第 十四 條 學生議會設正、副議長各一名,由議員互選之。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採聯名登記競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學生議會秘書長人選得於登記競選時同時提出。
第 十五 條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除寒暑假外,每學期召開三次。第一次於開學後三週內,最後一次於學期結束 前三週內召開。並應報請輔導單位派員列席輔導。
二、臨時會:由會長諮請議長或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學生議會議長應於二週 內召開臨時會。並應報請輔導單位派員列席輔導。
第 十六 條 學生議會議長之職權:
一、依法召開並主持議會會議。
二、代表學生議會應邀出、列席學校會議。
第 十七 條 學生議會副議長之職權:
一、協助議長處理議會事務。
二、議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
第 十八 條 學生議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名,由議長提名,經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秘書長職權如下:
一、處理議長交辦之事項。
二、辦理學生議會決議。
三、辦理需移交本校會員複決事項。
秘書處下設文書組及議事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長提名,議長任命之;各組置組員十人以下,由各組組長就會員中熱心服務者選任之。各組職權如下:
一、 文書組:
(一) 文書之撰擬、繕校。
(二) 文件之收發、分配。
(三) 檔案管理事項。
(四) 印章典守事項。
(五) 議案文件之準備、保管事項。
(六) 公報、議事錄編印、發行事項。
二、議事組:
(一) 議程編擬事項。
(二) 大會會議速記事項。
(三) 會議文件分發及議場事務管理事項。
(四) 錄音、錄影管理事項。
(五) 其他有關議事事項。
(六) 寄發開會通知。
第 十九 條 學生議會設下列委員會,成員由學生議員互選之,其人數必須為奇數,各委員會得邀請本會行政中心幹部與有關會員備詢。
一、常設委員會:
(一)預算審查委員會:負責各預算之審查。
(二)學權及程序委員會:負責學生議會之議程審查及學生權益審查。
(三)經費稽查委員會:負責稽查本會會費經費使用情形。
(四)法治及紀律委員會:負責學生議會或議長交付審查之學生議員違紀事件及本會相關修法審議。
二、特別委員會: 學生議會得視需要酌予增設其他特別委員會。
第 二十 條 學生議會議員不得兼任本會其他部門之職務與學生社團,及系學會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會若認為本會會長、副會長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學生議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學生議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提請本會會長、副會長自動請辭;若未請辭,應由學生議會秘書處於二週內移交本會選舉委員會辦理複決,由本校會員同意票佔總會員數百分之四十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全體學生議員因故出缺人數達總數五分之一時,得由學生議會秘書處移交本會選舉委員會辦理補選。
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會於新任議員產生後,由原任議長於學期最後一次會議,選舉新任議長,並隨即由新任議長主持,選出新任常設委員。秘書長由學生議員表決通過任命之。
第二十四條 除第二十一條及本章程之制訂、修改外,學生議會之決議應由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議員較多數同意行之。惟若學生議會之決議通過事項與校規或校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通過相違背者,得對學校提建議案。
第二十五條 學生議會通過之決議,應主動移送本會會長,會長於收到決議案後七日內公布施行之。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交付之決議,認窒礙難行時,應於收到決議案後七日內交回學生議會,於下次大會覆議。覆議若通過維持原議,會長即須接受此決議,或由本會移交本校會員於二週內移交本會選舉委員會辦理複決,由本校會員多數同意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學生議員在學生議會內有關學生自治事務之言論及表決,對會議外不負責任,但不得涉及毀謗、人身攻擊。
第二十七條 學生議員於學期中有二小過(含)以上之處分者,得自動請辭。又若經紀律委員會確定,學生議員有違反本會宗旨或重大失職之情事者,得由學生議會秘書處移交原選舉區系學會,於二週內發起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全學系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四十以上同意罷免之。
第二十八條 學生議會之議事規則由學生議會訂定,修正時亦同。
&第四章 會長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 置 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任期一年, 連 選 得 連任 一次 。會長、副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 團或系學會之負責人。
第 三十 條 會長為本會行政中心最高首長,其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對內領導行政中心各部會推展會務。
三、得依法執行,經學生議會決議之各項法規、行政命令及本會聲明。
四、代表本會應邀出、列席學校會議。
五、執行學校交付辦理工作事項。
第三十一條 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其職權如下:
一、會長不克執行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二、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三、會長、副會長均不克執行其職權或出缺時,則由行政中心秘書長代行會長職權;惟若 距會長任期屆滿之日超過四個月以上,應即由選舉委員會進行會長補選事宜。
第三十二條 會長須於任期屆滿前舉行下屆會長之選舉。當新任會長無法產生時,原任會長得繼續行使其職權,直至新任會長產生為止。
第三十三條 副會長於當選後出缺時,會長得提名適當人選至學生議會,經議會決議通過後,成為新任副會長。
第三十四條 學生議會召開會議時,會長應列席備詢,並向議會提出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會長有向學生議會提出議案之權利。
第三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若有違反本會宗旨或重大失職之情事者,得依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由學生議會提出不適任案,提請會長、副會長自動請辭。又若於學期中有二小過(含)以上之處分者,應自動請辭。
第三十七條 會長應於學期最後一次學生議會會議提出學期實際收支結算及實際活動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會長得召開本會之工作會報;副會長、秘書長及行政中心部長均應出席,並報請輔導單位派員列席輔導。
第五章 行政中心
第三十九條 行政中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單位,拓展及處理本會之行政業務。
第 四十 條 行政中心設秘書處,置 秘 書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秘書處置秘 書 十人以下,由秘書長就熱心服務之會員選任之。 秘書處職權如下
一、處理會長交辦之事項。
二、處理行政中心事務。
三、記錄、整理、保存行政中心之會議資料。
第四十一條 本會行政 中心常設下列各部,每一部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 5 之;副部長由部長提名,經會長同意後任命之,各部另置部員十人以下,由部長或副部長就會員中熱心服務者選任之。 各部及其職權如下:
一、財務部:
(一)管理本會經費運用及財產。
(二)協助會長提出預算案、結算案。
(三)保存本會各項財政紀錄,並向學生議會提出財務報告。
(四)月經費使用情形,公告周知。
二、社務部:
(一)有關校內社團聯繫、溝通、協調事宜。有關校內社團聯繫、溝通、協調事宜。
(二)與社團會議、活動。與社團會議、活動。
(三)辦理社團登記。辦理社團登記。
(四)辦理社團幹部會議。辦理社團幹部會議。
(五)社團社員獎懲之建議。社團社員獎懲之建議。
(六)協助新社協助新社團之成立申請。團之成立申請。
三、活動部:
(一)規劃各項全校性學術、康樂、體育競賽活動等事宜。
(二)辦理各項校際活動等事宜。
四、美宣部:
(一)辦理各項活動宣傳、海報等相關事宜。
(二)本會各部門之文宣處理。
五、公關部: 統籌本會對內、對外之公共關係。
六、新聞部:
(一)負責相關刊物之編輯、出版事宜。
(二)發布本會訊息。
七、服務部:
(一)統籌各單位對本會活動器材之借用。
(二)協助行政中心各部門事務之執行。
(三)查察各社團申請補助購買之器材使用。
八、學生權益部:
(一) 維護全校學生權益。
(二) 其他有關學生各項事務等工作之聯繫、推廣、溝通和意見調查。
第四十二條 行政中心除常設之各部外,若本會因業務需要,必要時得由會長提議,送交學生議會同意後,增設其他部(會)。
第四十三條 行政中心部長、秘書長任期與會長相同,惟若部長、秘書長出缺時,依其任命程序重新產生。
第四十四條 若各部長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得由會長指派其職權代理人,行使相關權責事務。
第四十五條 行政中心部長、秘書長若有違反本會宗旨或重大失職之情事者,得由會長提案,送交學生議會決議同意後,免除其職務。又若於學期中有二小過(含)以上之處分者,得自動請辭。
第六章 經費及預算
第四十六條 會費之徵收及數額若需變動,得由每屆會長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提請學生議會決議通過之。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員繳納之會費固定存於本會專屬帳戶。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由本會財務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九條 學校補助經費之分配應用,應經輔導單位核准後始可動支,並由輔導單位負責稽核。
第 五十 條 會費與其他收入由本會運用,學生議會負責審查、稽核,輔導單位得視需要稽核。
第五十 一 條 學生議會審查預算時,相關預算之提出人員應列席提出說明及備詢。 第七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 二 條 本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最高單行法規,其他本校學生自治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五十 三 條 本章程之訂定、修正應依下列程序 辦理
一、 由學生 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 過,方得訂定、修正。
二、 由本會 會長提交學生議會,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決 議通過,方得訂定、修正。
三、 由本校 會員的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由本會會長提交學生議會,方得訂定、修正。
第五十 四 條 本會各單位得依其職權需要,訂定各單位之工作細則、辦法,並移交學生議會審查,決議 通過後施行。
第五十 五 條 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應負責於學期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將幹部名冊列送學生事務 處備查;若學期中有幹部異動,亦應主動向學生事務處提報。
第五十 六 條 本校學生會與學生議員、行政中心幹部之獎懲建議,依本校「南臺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要 點」辦理。
第五十 七 條 本章程經 學生議會及 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